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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特区内道路行驶的通告


深圳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特区内道路行驶的通告
(深公通〔2008〕7号)


  为加强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现就禁止摩托车(含二轮、三轮及轻便摩托车,下同)在特区内道路行驶的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摩托车在特区内所有道路上行驶。
  二、超过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力二轮车禁止上路行驶。
  三、上述禁行时间为每日0时至24时。
  四、上述禁行时间、禁行道路不适用于执行任务的特种摩托车。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处罚。
  六、持有深圳合法有效牌照,但未在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摩托车提前报废及补偿手续的摩托车主,可以在特区外非禁摩区域内行驶,但不得进入特区内或特区外禁摩区域道路行驶,具体规定详见《关于深圳市摩托车提前报废及补偿的通告》(深公通字〔2007〕8号)。
  七、本通告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有效。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