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区范围内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深府〔1991〕134号
- 公布日期:1991.04.16
- 施行日期:1991.05.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特区范围内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通知
(深府[1991]134号 1991年4月16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完善特区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土地投入与产出的良性循环,改善特区投资环境。市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对申请用地的单位在交付地价款(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开发费)的同时,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凡在特区范围内申请用地的单位,除按规定交纳地价款外,必须同时交纳市政建设配套费;经批准减免土地出让金的用地单位,也必须交纳市建设配套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标准见附表。 市政建设配套费由市国土局代表市政府向各有关用地单位收取,此项费用在银行设立专户存储,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以上通知,望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