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2000〕643号
- 公布日期:2000.12.12
- 施行日期:2000.12.1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人纳税期限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0]643号 2000年12月12日)
各征收分局、区局,海洋石油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的要求,市局决定:统一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从2001年1月1日起,要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于每月初1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审报手续。为避免纳税人申报纳税时出现高峰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一般纳税人的申报期限。同时务必将纳税期限调整时间及时通知有关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