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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607号 1999年12月10日)


各分局、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9]15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我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职责范围,各稽查分局分别负责所属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银行企业所得税稽查工作由海洋石油分局负责。宝安、龙岗区局按原规定执行。具体税务稽查工作的管辖范围除另有规定外,按我局下发的《税务稽查工作程序(试行)》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亏损额的认定问题。为方便企业能及时得到亏损弥补,可直接由征收分局进行检查核实后,用当年利润进行弥补。稽查分局对亏损企业所得税检查管理,按本办法执行。检查出来的减亏数额,视同增查税款就地组织入库,不再抵减未弥补亏损。
  三、各分局、区局应在每年年终对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每年3月15日之前将上年企业年得税检查报告送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检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