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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2009重新发布)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统规〔2009〕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等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统计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深统通〔2004〕4号)
  2.关于布置深圳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网上直报工作任务的通知(深统通〔2004〕111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统计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统通〔2005〕34号)
深圳市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的通知
(2004年1月13日 深统通〔2004〕4号)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我国GDP核算和数据发布制度的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03〕70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地区GDP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04〕4号)的规定,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改进和规范我市GDP核算及数据发布制度通知如下:
  一、我市GDP的中文名称改为“深圳市生产总值”或“本市生产总值”;我市GNP改为GNI,中文名称为“地区收入总值”。
  二、在我市人均GDP计算中,按国家要求,统一使用人口统计中的常住人口计算人均GDP,并对历史数据作同口径调整。
  三、年度GDP核算按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具体如下:
  (一)初步核算数在当年12个月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进行计算,到次年1月20日注1左右发布,并在《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深圳统计手册》上使用;
  (二)初步核实数在各专业统计年报资料的基础上计算,并在次年8月份注2出版的《深圳统计年鉴》上发布;
  (三)最终核实数在统计年报、部门会计、财政决算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隔年出版的《深圳统计手册》、《深圳统计年鉴》及其他出版物上发布。
  除上述核算程序外,在开展经济领域普查,发现对GDP数据有较大影响的新的基础资料,或计算方法及分类标准发生变化时,也应对GDP历史数据进行修订和发布。在作上述调整时,既修订GDP总量,也相应修订增长速度。
  四、季度GDP在专业统计资料和部门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核算方案进行核算,并于季后20日左右公布计算结果。若季度GDP测算的基础数据发生变化,我们将对季度GDP进行修订,并公布修订后的季度GDP。注3
  五、在GDP数据发布时应同时发布相关重要数据,必要时还应公布核算方法。
  六、根据国家GDP数据发布制度规定,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对外公布月度GDP数据。注4
  七、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
  注1 此处原文为:到次年1月15日。
  注2 此处原文为:在次年7月份。
  注3 此条原文为:四、季度GDP核算按照初步核算、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三个步骤进行,具体如下:
  (一)初步核算数在主要进度统计资料的基础上计算,于季后15日公布计算结果;
  (二)初步核实数在所获取的更加全面的资料基础上计算,于季后45日公布调整结果;
  (三)根据年度GDP最终核实数对全年各季度GDP初步核实数进行调整,形成各季度GDP最终核实数,并对外公布。
  初步核实和最终核实需要对上一步骤公布的数字进行修订时,既要修订GDP总量,也要相应修订增长速度。
  注4 此条原文为:六、根据国家GDP数据发布制度改革方案规定,今后国家和各地区原则上都不再对外公布月度GDP数据。考虑到我市党政领导的实际需要,我局将继续进行月度GDP有关数据的内部测算,仅供市领导研究决策参考,不对外提供。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