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2018修改) 已被修改
- 制定机关: 深圳市海关
- 发文字号: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3号
- 公布日期:2018.06.28
- 施行日期:2018.07.01
- 时效性: 已被修改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修改依据:深圳海关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9年第1号)
深圳海关关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
(2017年7月24日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8年6月28日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了支持新兴业态发展,规范保税展示交易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保税展示交易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展示经营企业”),将区内保税货物凭保后运至区外进行展示和销售的经营活动。 在深圳关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原则上应当为在深圳关区注册登记的企业。 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真实、准确、详细地记录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展示期间的进、出、存、销等情况,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联网,满足海关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状态信息的实时掌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依法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实施监管。 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场所,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综合办公区专用的展示场所,或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外其他固定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围网内不得开展保税货物的展示交易业务。 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场所,应当具备固定的经营场地。经营场地应当设置明显库位标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保税展示交易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应当分开摆放。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场所应当建设展示销售管理系统,并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深圳海关)(以下简称“保税监管辅助系统”)对接,及时向海关传输货物状态、库存、库位等变化情况,满足海关监管要求。 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在业务开展前通过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金二系统)向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保税展示交易申报表》的“展示地”应当填写具体保税展示交易场所的地址及展位。 展示经营企业需变更保税展示交易场所的,由展示经营企业通过金二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在办理货物出区展示手续前,采用保证金、有效期内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保函等形式,向主管海关提供与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应缴税款等额的税款担保。 展示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办理货物出区展示手续的,应当通过金二系统向主管海关提交《保税展示交易出入库单》。 展示经营企业不得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用于展示、交易以外的其他用途。 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应当自出区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回区。需延长展示期限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通过保税监管辅助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拟延长的期限超出担保有效期的,展示经营企业还应当向主管海关重新提交担保。
展示经营企业办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延期不得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海关受理延期业务时,可以派员对货物状况等进行实地验核。延长期届满后,货物应当复运回区或者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需集中申报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集中申报手续。税率或者汇率发生调整的,应当按照调整前与调整后的税率或者汇率,分开办理货物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海关办理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内销进口征税手续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以内销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
对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内销涉及分批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号有关规定办理。 保税展示交易涉及许可证件的,展示经营企业应当在货物销售前向主管海关提供许可证件。 保税展示交易货物在展示期间受损或者灭失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保税物流中心(A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不得开展保税货物的展示交易业务。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