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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备案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标准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深市质规〔2015〕15号),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注册地在深圳市的企业制定的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在深圳市依法成立的团体制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深圳市技术标准文件、团体标准应在深圳市标准信息平台一般标准专区(网址:www.szbz.org.cn)自我声明公开,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后即完成标准备案。原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和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事项停止办理。
  二、2016年1月1日前完成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无需自我声明公开,企业产品标准有复审的除外。
  三、企业、团体要认真按照《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进行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确保公开的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我委将对自我声明公开的标准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取消标准公示。同时,我委将加大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力度,对产品不符合自我声明公开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8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