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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试行)》、《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2010修改)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试行)》、《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试行)》、《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2010.12.28修改)
  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2010年12月28日修改)
  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10.12.28修改)
  附件一: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验收意见表
  附件二: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
  深圳市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技术指引(试行)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新、改、扩建建设项目排水行为,指导排水设施施工方案审批工作,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和《深圳市水务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排〔2010〕8号),制定本指引。
  1.2 本指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排水设施的新、改、扩建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
  1.3 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及规程的相关规定。
  2 术语
  2.1 分流制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纳城市污水(包括生活、生产废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2 合流制
  用同一管渠收纳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2.3 生活污水
  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粪便污水。
  2.4 生活废水
  居民日常生活中排泄的洗涤水。
  2.5 生活排水
  居民日常生活中排出的生活污水和生活废水的总称。
  2.6 排出管
  从建筑物内至室外检查井的排水横管段。
  2.7 出户管
  连接建筑物或住宅小区排出管与市政管道的排水管段。
  2.8 化粪池
  将生活污水分格沉淀,并对污泥进行厌氧消化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9 隔油池
  分隔、拦集生活废水中油脂物质的小型处理构筑物。
  2.10 间接排水
  设备或容器的排水管道与排水系统非直接连接,其间留有空气间隙。
  3 排水体制
  3.1 新、改、扩建排水设施应实行雨水、污水完全分流。在有条件的地区推荐采用截流初期雨水的完全分流制排水系统。对于已形成合流制的建成区,应进行截流式合流改造,并结合排水规划和水污染治理规划逐步改造成分流制。
  3.2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按照排水规划和污水集中处理原则配套建设排水设施。排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3.3 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应具备雨水、污水分流接驳市政排水设施的条件。
  4 建筑工程
  4.1 新、改、扩建民用建筑工程应按照生活排水与雨水分流建设。
  4.2 工业企业的生产污水,应根据其不同的回收、利用和处理方法设置专用的污水管道。经常受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后接入相应的污水管道。
  4.3 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才能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4.4 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建筑施工工地等场所应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沉砂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
  排水预处理设施及其它排水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给水排水标准图集》的要求。
  4.5 下列排水应单独排至水处理构筑物:
  (一)生产废(污)水;
  (二)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三)洗车台冲洗水;
  (四)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五)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4.6 生活排水、管道井洗涤废水、地下室地面冲洗废水、生产废(污)水、洗车废水、医疗污水应排至污水系统。
  4.7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走廊排水应单独排至污水系统。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排水系统与污水管道应间接排水,或连接处设水封装置。
  4.8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屋面、室外地面均应做有组织排水。
  4.9 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至市政雨水系统。
  4.10 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至雨水系统。
  4.11 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4.12 水景、游泳池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游泳池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4.13 建筑物内排水立管不得穿越卧室、病房等对卫生、安静有较高要求的房间,并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4.14 住宅卫生间的卫生器具排水管不宜穿越楼板接入他户。
  4.15 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水支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

垂直距离(m)

≤4

0.45

5~6

0.75

7~12

1.2

13~19

3.0

≥20

6.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二)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且不得小于1.5m。
  (三)横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四)当靠近排水支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排水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4.16 排水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它固定措施。
  4.17 室内排水沟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5 市政管渠
  5.1 市政道路上污水管管径不宜小于400mm,雨水管管径(有预留口时)不宜小于600mm。
  5.2 市政排水管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管。
  5.3 污水管渠宜设置在道路的西侧和北侧,雨水管渠宜设置在道路的东侧或南侧。
  排水管道宜尽量设在快车道以外,道路宽度大于等于40m的市政道路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渠。
  5.4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干管(渠)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溢流井位置布局应合理。
  5.5 截流式合流制的截流倍数应根据旱流污水的水质和水量及其总变化系数、受纳水体的环境容量、水体卫生要求、水文、气象条件等因素经计算确定,一般采用1~3。
  5.6 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跌水水头大于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5.7 压力排水管接入自流管渠时,应有消能设施。
  5.8 车行道的排水检查井应采用超重型井盖及井座。
  5.9 排水检查井的井盖宜有防盗设施,宜采用不可再生的材质,井底应设流槽。
  5.10 接入排水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不宜超过3条。
  5.11 排水管道跌水水头为1~2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必须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5.12 当生产废(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必须在排出管设置水封井。
  5.13 雨水口的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及雨水口的泄水能力确定。
  5.14 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5.15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管径不宜小于200mm,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
  6 泵站
  6.1 排水泵站应按排水规划设置,宜设计为单独的建筑物,并与居住房屋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防护间距。
  6.2 泵站宜按远期规模设计,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6.3 雨水或合流泵站入口处设计地面标高应比设计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设置闸槽或抬高配电设备标高等措施。
  6.4 泵站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
  6.5 泵站供电宜按二级负荷设计。
  6.6 泵站应设置自动控制系统。
  6.7 泵房至少应有一个能容最大设备或部件出入的门。
  6.8 集水池的容积,应根据水量、水泵能力和水泵工作情况等因素确定。
  6.9 流入集水池的污水与雨水均应通过格栅。
  6.10 泵房集水池前应设置闸门或闸槽。
  6.11 泵房内工作泵不宜少于2台,污水和合流泵房应设备用泵。
  6.12 泵房内应有起重设备。
  6.13 泵房内应有排除积水的设施。
  深圳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规定(试行)

  为了加强涉及排水设施建设项目排水管理,规范新、改、扩建筑工程排水设施验收工作,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如下:
  一、新、改、扩建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污水与雨水分流建设。
  二、下列排水应单独排至水处理构筑物:
  (一)生产废(污)水;
  (二)公共饮食业厨房含有大量油脂的洗涤废水;
  (三)洗车台冲洗水;
  (四)含有大量致病菌,放射性元素超过排放标准的医院污水。
  (五)用作中水水源的生活排水。
  三、当生产废(污)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必须在排出管设置水封井。
  四、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五、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场所应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井、沉砂池等排水预处理设施。
  排水预处理设施及其它排水构筑物应符合现行《国家建筑标准设计-给水排水标准图集》的要求。
  六、生活排水、管道井洗涤废水、地下室地面冲洗废水、生产废(污)水、洗车废水、医疗污水应排至污水系统。
  七、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走廊排水应单独排至污水系统。
  建筑阳(露)台、入户(空中)花园排水系统与污水管道应间接排水,或连接处设水封装置。
  八、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水系统应迅速、及时地将屋面、室外地面雨水排至市政雨水系统。
  雨水斗(口)的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及雨水斗(口)的泄水能力确定。
  九、高层建筑裙房屋面的雨水应单独排至雨水系统。
  十、地下室车库出入口坡道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十一、水景、游泳池排水应排至雨水系统。
  游泳池排水系统应有防止回流污染的措施。
  十二、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排水支管仅设置伸顶通气管时,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立管连接卫生器具的层数

垂直距离(m)

≤4

0.45

5~6

0.75

7~12

1.2

13~19

3.0

≥20

6.0


  注:当与排出管连接的立管底部放大一号管径或横干管比与之连接的立管大一号管径时,可将表中垂直距离缩小一档。
  (二)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宜小于3.0m,且不得小于1.5m。
  (三)横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应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四)当靠近排水支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一)、(二)款的要求时,排水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十三、各种不同直径的排水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水面或管顶平接。
  十四、压力排水管接入自流管渠时,应有消能设施。
  十五、接入排水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数不宜超过3条。
  十六、排水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当管道≤300mm,跌水水头>0.3m时,可不受此限制)。
  十七、排水管道跌水水头为1~2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2.0m时,必须设跌水井。
  十八、排水检查井井底应设流槽。
  十九、排水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
  二十、排水设施必须安全、完好、畅通。
  二十一、排水设施应标识正确、清晰。
  二十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建筑工程排水设施排水验收。
  二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排水设施运营管理,进一步规范新、改、扩建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程序,根据《深圳市排水条例》、《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设施验收等五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排〔2008〕390号)及《深圳市水务局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水排〔2010〕8号),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财政投资的新、改、扩建市政排水设施(包括雨、污水管渠及泵站,污水处理、污泥处置设施)移交接管适用本程序。
  社会投资的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参照本程序执行。
  第三条 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包括资产移交和运营维护移交。
  第四条 市、区水务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水管理事权的划分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市政排水设施资产接收工作,并监管运营维护移交。
  排水设施运营单位或主管部门选定的维护单位负责市政排水设施的运营维护接收工作。
  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单位负责资产移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至完成移交接管的维护管理工作。
  市政排水设施施工单位负责试运行及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保修工作。
  第五条 新、改、扩建的市政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许可后方可按照审批内容进行施工。
  第六条 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排水专业机构对市政排水设施建设进行监测。
  第七条 市政排水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为排水专业机构的监测工作提供条件。
  第八条 市政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运营维护、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交工验收。
  交工验收合格并具备移交接管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结算前向主管部门申请排水设施验收。
  排水设施未经主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商业化运营。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市政排水设施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市政排水设施验收申请表》(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二)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
  (三)银行保函(原件1份,保修金额及期限以合同为准);
  (四)属于雨、污水管渠工程的,应当提交管渠内部全程CCTV或QV录象(原件2份);
  (五)属于泵站工程的,应当提交通水试运行报告(原件2份);
  (六)属于污水处理厂工程的,应当提交通水试运行报告及试运行期进出厂水的水质分析报告(原件2份);
  (七)属于污泥处置工程的,应当提交试运行期污泥处置检测报告(原件2份);
  (八)建设项目排水施工方案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九)城市排水许可证(施工期间)(复印件1份,验原件);
  (十)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以及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第十条 主管部门受理市政排水设施验收申请后,应当组织成立验收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和审议。
  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或排水专业机构的监测人员参加验收组。
  第十一条 市政排水设施现场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
  (二)建设、运营维护单位分别汇报排水设施建设状况、执行国家及地方排水法律和法规、管渠内部CCTV或QV录象、设备单机及联动试运转和试运行情况。
  (三)验收组应当分项检查验收。
  1.检查排水设施的排水体制。
  2.对排水设施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进行抽查、试验。
  3.检查排水设施通水及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验收组应对排水设施验收各方面进行审查,并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主管部门、运营维护、建设、施工单位人员四方签署的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验收意见(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验收意见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市政排水设施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凭主管部门、运营维护、建设、施工单位四方签署的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验收意见,备齐市政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和资料(原件2份,电子文档1份)、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一式三份,见附件2)到运营维护单位办理运营维护移交登记,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维护单位受理市政排水设施运营维护移交登记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运营维护单位栏目的签字盖章工作。逾期未签字盖章的,视为无条件接收。
  第十四条 当在市政排水设施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时,验收组应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
  不予行政许可的排水设施不得移交接管,整改期间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向主管部门申请市政排水设施复验。
  第十五条 市政排水设施资产移交、商业化运营起始时间及维护管理责任划分时间以主管部门在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签字盖章的时间为准。
  附件1:
  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验收意见表

工程名称

 

详细地址

 

日期

 

验收意见

处理意见

  

建设

单位

名称

 

施工

单位

名称

 

验收

人员

 

验收

人员

 

运营维护单位

 

名称

 

行政主管部门

 

名称

 

验收

人员

 

 

 

 

 

验收

人员

 


  注:市政排水设施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凭本意见和《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及有关资料办理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手续。
  附件2:深圳市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明细表

排水设施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概算

实 际 成 本

备注

建安工程

设备投资

其它投资

待摊投资

合计

 

 

 

 

 

 

 

 

 

 

 

 

 

 

 

 

 

 

 

 

 

 

 

 

 

 

 

 

 

 

 

 

 

 

 

 

 

 

 

 

 

 

 

 

 

 

 

 

 

 

 

 

 

 

 

 

 

 

 

 

 

 

 

 

 

 

 

 

 

 

 

 

 

 

 

 

 

 

 

 

 

 

 

 

 

 

 

 

 

 

 

 

 

 

 

 

 

 

 

 

 

 

 

 

 

 

 

 

 

 

 

 

 

 

 

 

 

 

 

 

 

 

 

 

 

 

 

 

 

 

 

 

 

 

 

 

 

 

 

 

 

 

 

 

 

 

 

 

 

 

 

 

 

 

 

 

 

 

 

 

 

 

 

 

 

 

 

 

 

 

 

 

 

 

 

 

 

 

 

 

 

 

 

 

 

 

 

 

 

 

 

 

 

 

 

 

 

 

合计

 

 

 

 

 

 

 

 

 

 

建设单位

(盖章)

经 办 人

 

运营维护单位

(盖章)

日常维护部门

 

行政主管部门

(盖章)

经 办 人

 

档案部门

 

档案部门

 

科室负责人

 

财务部门

 

运营部门

 

分管领导

 

日期:

负 责 人

 

日期:

负 责 人

 

日期:

负 责 人

 


  表格说明:1.本表格为市政排水设施移交接管专用,由建设单位、运营维护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填写。
  2.本表格一式三份,建设单位、运营维护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