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1999〕633号
- 公布日期:1999.12.21
- 施行日期:1999.12.2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633号 1999年12月21日)
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商业银行关于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