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规范性文件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332号 2003年12月17日)


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2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深圳企业仍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73号)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执行,凡用于中国境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商企业订阅党报党刊有关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