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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专项基金(资金)支出帐户财政监管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财政局
  • 发文字号:深财综〔1998〕140号
  • 公布日期:1998.12.17
  • 施行日期:1998.12.1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4日)废止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专项
基金(资金)支出帐户财政监管的通知
(深财综[1998]140号 1998年12月17日)


各有关单位:
  我市政府专项基金(资金)已全面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局对政府专项基金(资金)各财政专户采取由财政部门、基金使用部门、银行三家相互对帐的办法,增强了资金透明度,提高了工作效率。然而一直以来,市财政对政府专项基金(资金)支出帐户缺乏有效的监管,出现问题较多。根据市政府《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深府[1998]93)第四条规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明确使用范围,主管部门使用,银行核验支付,财政、审计部门监督的制度”。为了更好的贯彻《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不断完善我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我局决定,从12月起,对各政府专项基金(资金)支出帐户加强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基金使用部门必须按照一个财政专户对一个支出帐户的原则开设基金支出帐户,对于多头开设基金支出帐户的单位,必须于98年12月底前进行清理、撤户。任何基金使用部门不得接受非银行机构人员揽存。
  2、对于已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但未设定支出帐户的基金,基金使用部门应于12月31日前设定基金银行支出帐户,并以书面形式报市财政局确认。
  3、已经开设支出帐户的基金使用部门,从12月起。必须通知各基金支出帐户开户银行,每半月打出基金支出帐户银行对帐单送市财政局备案。过期不报的,市财政局将对该银行支出帐户作停止拨款处理。
  4、基金支出帐户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不得转存其他银行帐户。
  5、基金使用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天内做好基金财务报表报送市财政局。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