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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文体旅〔2010〕789号)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1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申请设立、变更出版物批发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出版物批发业务
  02  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
  03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04  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05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
  06  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
  07  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
  08  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
  09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
  10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变更
  11  非宗教内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核发、变更
01号 许可事项:申请设立、变更出版物批发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务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出版物批发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从事书报刊批发业务审批(出版单位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外商投资、新华书店、外文书店除外);
  (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企业设立、变更或者其他单位申请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第三十六条;
  (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24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2004年6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3号发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55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和广东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制定的出版物发行网点设置规划;
  2.有确定的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
  3.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发行人员;
  4.有与出版物批发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进入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5.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6.具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条件;
  7.经营的出版物内容不含《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七条。
  (二)变更条件:
  1.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超过批准部门行政区域变更地址,需办理批准手续。许可条件与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的许可条件相同;
  2.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A类)(原件1份);
  2.设立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注册资本信用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相应计算机管理条件的证明材料(电脑购置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原件2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3.申请人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业务范围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兼并其他出版物发行单位,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出版物发行单位还需提供设立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时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6.报纸、期刊、图书批发企业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7.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除提供上述1-3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表》(A类)、《广东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变更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后,可申领营业执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02号 许可事项:承印加工境外一般性出版物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印刷企业申请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涉及政治和政治人物传记、意识形态、民族宗教、性文化和人体艺术、地图类图书以及新闻类报纸和时事政治类期刊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二)《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七条、第十九条;
  (三)《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2003年7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令第19号发布)第十二条;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5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有出版物印刷必要的设备;
  (二)申请人必须取得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刷合同书和印件的著作权证明文件;
  (三)申请人承印的境外出版物没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四)印刷的境外出版物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发行、散发。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按要求填写的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制发的《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
  (三)境外委托方的印制委托书、委承印双方的印制合同书和印件著作权证明文件;
  (四)来(进)料加工的原辅材料、半成品的进口清单和制成品的出口清单;
  (五)出版物样品。其中,承印地图类图书的,要同时报送省和国家测绘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承印宗教类图书和宗教用品的,要同时报送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第一次申请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还须出具印刷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印刷设备清单;
  (七)印件的内容介绍。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六、申请表格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审批表》、《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印件来(进)料加工申报目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有效期限以申请单位的生产合同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之后,方可承接印刷境外出版物。
  依据:《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6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
  一、行政许可内容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许可。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04〕16号);
  (二)《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59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企业;
  (二)进出口的光盘不得载有法律、法规禁载的内容;
  (三)进出口光盘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
  (四)进口光盘必须与所配套的产品全部运输出境,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境内销售、传播。
  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粤新出音像〔2004〕22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9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进口光盘的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
  2.境外复制企业名称及来源识别码(SID码);
  3.配套出口产品名称;
  4.出入境海关名称。
  (二)打印填写好的《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原件1份);同一合同(或订单)的进口光盘在2种或以上的,须分别打印填写《进出口光盘清单》(一式3份);
  (三)进口光盘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使用授权书(原件、中文版及原件复印件各1份);
  (四)光盘样品(1份),特殊的载体或格式的申请企业负责提供相关播放或解读设备;
  (五)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来料加工企业批准证书等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
  (六)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1份)、经办人身份证及联系电话(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如配套出口产品为包装装潢印刷品的,须提供《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复印件1份);如为出版物的,还须提供《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印件准印证》或《国外及港、澳、台出版物来(进)料加工任务批准书》(复印件1份)。
  以上申报材料(含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
  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9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加工贸易项下配套出口产品进出口光盘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有效期6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加工贸易项下光盘进出口批准证》到商务部门和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审批业务和进出口验放手续。
  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号);《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可录光盘生产设备引进审核等4项复制管理审批项目办理程序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9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宗教内容的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单位除外)。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十八条;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发布)第九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6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主办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机构;不接受个人申办;
  (二)主管单位是主办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如主办单位无主管单位,可由主办单位同时担任主管单位;
  (三)有正当、合理的出版要求和原因,有正确、鲜明的出版宗旨,有具体出版提纲和内容,有出版经费保障;
  (四)审批部门认可的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申请登记表》(原件1份);
  (二)独立法人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验原件);
  (三)出版物纸质清样或文稿目录(原件1份)。
  依据:《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一次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准印证申请登记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一次性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一次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方可从事出版、印刷、发送等活动。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61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发布)第五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62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直接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企业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类印刷设备,具备2台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以上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成立的企业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1份);
  (四)《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
  (五)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现有印刷设备清单(原件1份);
  (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设备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设立三来一补印刷企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刷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从事许可的包装装潢印刷经营活动。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62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06号 许可事项:其它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设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的审批。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发布)第六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62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直接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市新闻出版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以上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分);
  (二)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成立的企业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章程(原件1分);
  (四)《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
  (五)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现有印刷设备清单(原件1分);
  (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设备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从事许可的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62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07号 许可事项:专项排版、制版、装订印刷企业的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设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从事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企业,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从事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印刷企业的审批。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年11月9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发布)第七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62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排版、制版、装订设备,具备2台最近10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印前或印后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我局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以上规定之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成立的企业则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企业章程(原件1份);
  (四)《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原件1份);
  (五)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者厂房租赁合同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现有印刷设备清单(原件1份);
  (七)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新设立印刷企业申请表》、《设备清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印刷经营许可证》后,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可从事许可的排版、制版、装订印刷经营活动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62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08号 许可事项:音像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设立,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合并、分立。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二)《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52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2.有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制品制作专业人员。
  4.有必须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制作场所。
  审批设立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还应当兼顾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总量、结构、布局。
  (二)变更条件:
  1.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2.有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章程。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音像制品制作专业人员。
  4.有必须的资金、设备和固定的制作场所。
  5.已经领有《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审批变更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还应当兼顾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总量、结构、布局。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2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
  1.《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
  2.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文件和任职任命或者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验资报告。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场所证明。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制作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申请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一年以上的正式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音像制品制作设备清单。从事视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摄像机、编辑录像机、字幕机、配音系统、演播灯光、刻录系统、视频工作站(非线性编辑系统)等;从事音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话筒、调音系统、音频工作站、音频刻录系统、音响系统等(原件1份)。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增加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须提交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合并、分立:
  1.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统一制发的《音像制作单位变更事项申请书》(原件1份)。
  2.音像制品制作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资格证明文件和任职任命或者授权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4.验资报告。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证明,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营场所证明。音像制品制作单位要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
  (1)自有房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租赁他人场所的:产权证明文件及房屋租赁意向书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6.制作人员的身份证和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7.申请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的聘用一年以上的正式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音像制品制作设备清单。从事视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摄像机、编辑录像机、字幕机、配音系统、演播灯光、刻录系统、视频工作站(非线性编辑系统)等;从事音频类节目生产的制作单位其设备应包括:话筒、调音系统、音频工作站、音频刻录系统、音响系统等,另外还应具备录音室(原件1份)。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对增加音像制品制作业务的单位,须提交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原件)。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2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设立音像制作单位申请书》、《音像制作单位变更事项申请书》。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核发《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的音像制品制作经营活动。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09号 许可事项: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的审批。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第321项;
  (二)《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第十五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55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承接制作单位必须是经批准设立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制作单位;
  (二)委托制作的产品不得含有国家禁止出版、传播的内容,不得侵害他人的著作权。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1项;《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5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新出法规〔2009〕18号)。
  五、申请材料
  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申请书。应载明:产品名称、载体形式、数量、合同号或订单号、委托企业名称、出口的国家或地区、进出境海关等(原件1份)。
  (二)产品内容简介(原件1份)。
  (三)委托制作产品的著作权证明文件和委托制作授权书(原件1份)。
  (四)制作企业与委托方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书(转委托的须提供原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委托企业、制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1项;《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55项;《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实施省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下放和委托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许可文件,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书面许可文件,有效期至当次业务完成为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持书面许可文件方可从事许可的电子出版物制作经营活动。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21项;《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省内连锁经营企业的设立除外)。
  二、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341号发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3日文化部令第40号发布)第十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下放事项第3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设立条件:
  1.有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经营场所需要具有商业用途,属于租赁的,应当符合房屋租赁的规定);
  4.有适应业务范围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5.有适应业务范围的资金和场所。
  (二)变更条件:
  1.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连锁经营单位和独立门店的,应当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2.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到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36项。
  五、申请材料
  (一)设立:
  1.申请书(使用范本,原件1份),载明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注册资本信用证明(验资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章程(原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验收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二)变更:
  1.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属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决议文本;属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议同意的决议文本(原件1份);
  (4)《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者业务范围的,只需提交上述(1)、(2)、(4)项材料。
  2.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申请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地址、电话、邮编和电子信箱(原件1份);
  (2)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属合伙企业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相关变更的决议文本;属公司的,应提交股东会议同意相关变更的决议文本(原件1份)。
  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申请变更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到原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后,向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申请变更经营场所的,除提供上述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证明(《房地产证》或经房屋租赁主管部门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的音像制品批发经营单位改变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无需提交上述第(4)项材料。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36项。
  六、申请表格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10年审核登记表》、《文化经营项目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无有效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后,可申领营业执照,开展经营活动。
  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下放事项第36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规定履行审核登记手续。
11号 许可事项:非宗教内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核发、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非宗教内容的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核发(中央驻粤、省属单位除外);内部资料编印单位申请变更名称、出版形式、办公地址、出版物负责人、刊期、开本(版)、页(版)数的审批。
  中央驻粤、省属单位申办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及涉及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直接报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发布)第十八条;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新闻出版署令第10号发布)第九条;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委托管理事项第16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可直接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核发条件:
  1.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的简报等信息资料;
  2.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拉赞助或进行有偿经营活动,不得用《登记证》出版其它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3.出版物内容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内部资料编印单位变更名称、出版形式、办公地址、出版物负责人、刊期、开本(版)、页(版)数等主要登记事项,须向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终止内部资料编印活动,应报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备案。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委托管理事项第16项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应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原件2份);
  2.法人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2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项目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项目变更表》(原件2份);
  2.《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原件1份)。
  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委托管理事项第16项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请登记表》、《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项目变更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文体旅游网(http://www.szwtl.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新闻出版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办文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审查同意的,发给《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不同意的,书面说明理由。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有效期限为4年。
  依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领取《广东省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方可从事内部资料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发送等活动。
  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九条;《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委托管理事项第16项。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3月1日至30日为年审材料受理时间。
  依据:广东省新闻出版局规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