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及时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数据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0.12.27
- 施行日期:2010.12.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及时填报高新技术产品数据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信息管理,我委于今年开通了高新技术企业数据统计系统,并得到了广大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和配合。为做好全年的数据统计分析,请各有关企业及时登录网站(http://tech.szsitic.gov.cn/)填报今年各月高新技术产品数据。企业填报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以及准确性将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及科技项目申报审核的重要参考,企业应高度重视,及时落实数据填报工作。具体事宜如下:
一、须填报数据的企业范围
需填报数据的企业包括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国家、省、市自主创新产品企业。
二、填报要求
(一)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填报,如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通过系统修改相关信息。
(二)请尚未注册的企业在2011年1月5日前完成注册。
(三)请各相关企业在2011年1月5日前登陆系统完成企业今年各月份及去年同期的数据。考虑到数据的时效性,如因财务原因不能按时填写准确数据的,可根据情况先行填写预估数据。
三、填报程序
具体填报程序请参考附件中的《系统使用说明》。
联系电话:82107983、82101954、82107373
技术支持电话:25331257
特此通知。
附件:
1、 系统使用说明(略)
2、 指标说明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2:
指标说明
一、指标释义
1、工业总产值:指工业企业在本期内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计算方法及原则附后。
软件业、农业等非工业企业可填写销售收入,如企业即有产品又有服务,可填写产品工业产值和服务销售收入之和。
2、总销售收入: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期生产和本期生产)的产品、自制半成品及提供的服务等经营业务取得收入。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凡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服务)销售所产生的收入。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指的是企业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转化出来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
一般而言企业总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如果企业的所有产品(服务)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则总销售收入=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销售收入。
3、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企业本期内生产的凡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服务),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产值。
主营业务领域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企业在其主营业务领域的符合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服务)产值。“主营业务领域”为企业在基本信息中填写的领域。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指的是企业所拥有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转化出来的高新技术产品的产值。
一般而言,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主营业务领域高新技术产品产值,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如企业业务领域较为单一,所有高新技术产品均在主营业务领域内,并都拥有知识产权,则高新技术产品产值=主营业务领域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产品产值。
二、工业总产值计算
1、工业总产值计算应遵循的原则
①工业生产的原则。即凡是企业在本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的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其中的最终产品,不管是否在本期内销售,只要是本期内生产的,就应包括在内。凡不是工业生产的产品,均不得计入工业总产值。
②最终产品的原则。即企业生产的成品价值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企业对外销售的半成品也应视为最终产品计入工业总产值。而在本企业内各车间转移的半成品和在制品只能计算其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③“工厂法”原则。即以法人工业企业作为一个整体计算工业总产值,是其本期内生产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劳务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内容
包括三部分: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①成品价值:指企业在本期内生产,并在本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合格、包装入库的已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包括半成品)价值合计。成品价值中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工业总产值是按现行价格计算的。成品价值按成品实物量乘以本期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
②对外加工费收入:指企业在本期内完成的对外承做的工业品加工(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所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为了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物耗价值一致,以便同口径地计算工业增加值,规定本指标的计算原则是:凡是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工业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反之则不包括。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等于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如果期末价值小于期初价值,该指标为负值,企业在计算产值时,应按负值计算,不能作为零处理。
3、工业总产值计算的几种具体规定
①凡自备原材料,不论其加工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即包括自备原材料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②凡来料加工,加工企业一律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即不包括定货者来料的价值。一般分两种情况:a、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加工企业(即承包单位)按财务上结算的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委托加工的企业(即发包单位)按全价计算工业总产值。b、工业企业与非工业企业之间的来料加工,当工业企业作为加工企业时一律按加工费计算工业总产值。
③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原则上应计入工业总产值,但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则不计入工业总产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成本的,则计入工业总产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