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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取消出租小汽车司机承包合同中收取港币条款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交通局
  • 发文字号:深运〔1998〕410号
  • 公布日期:1998.12.23
  • 施行日期:1998.12.2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车辆维修工作管理的通知>等34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18日)废止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取消出租小汽车司机
承包合同中收取港币条款的通知
(深运[1998]410号 1998年12月23日)


各出租小汽车经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并不得以外币(包括港币)计价结算。原出租小汽车承包标准合同中的有关收取港币的内容相应予以取消。凡与承包司机签定了收取港币合同或以其他形式收取外币(含港币)或以外币(含港币)计价结算的企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自行纠正。
  以上通知,希切实执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