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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商标印制管理规范(试行)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公布日期:1993.05.11
  • 施行日期:1993.05.1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商标印制管理规范>等2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0月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4日)废止

深圳市商标印制管理规范(试行)


  一、建立商标负责人责任制度:
  各企业要有专职的商标业务负责人,依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负责商标业务的承揽、印制、保管、销毁等业务的审理和监督。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各生产部门中设“商标印制监督员”,健全自身的监督机制,逐步形成全市统一的商标印制监督网络。当单位出现商标侵权、假冒的现象和行为时,除追究企业法人(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外,商标业务负责人也应负重要责任。
  二、建立一标一档审查制度:
  承接商标印制业务时,要严格审查、登记造册、建立档案、专人保管,并负责办理借用手续,实行一标一档,个体审查内容如下:
  1、承接商标印制登记表;
  2、商标印制委托书或商标印制合同书;
  3、商标注册复印件或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以上证件需同时查验原件,证件齐全方可承接商标印制业务。
  三、建立产品出入库登记制度:
  1、认真填写产品出入库登记册并严格管理。产品入库时要准确清点商标标识的数量、如实记录。各班次印制的产品也要如数交接并记录。成品、废次商标标识要分别堆放,并及早入库,不能在仓外堆放。产品出库时要按单如数提货,剩余的商标标识应留仓妥善保管;
  2、印制好的商标标识和废次的商标标识要分仓存放和保管。
  四、建立废次商标标识销毁制度:
  1、详细填写废次商标标识销毁登记册;
  2、废次商标标识入库前要做好破坏性处理工作;出库须经主管领导或商标业务负责人批准;
  3、废次商标标识的处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有二人以上监督销毁,送交废品处理部门统一销毁的应办理手续,开列清单,确定销毁日期。由单位自行销毁的,必须把废次商标标识完全销毁后方可离开现场。
  五、建立检查评比制度: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对商标指定印制单位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进行评比;
  2、各单位按上述制度每年自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情况记录;
  3、发现有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单位,将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商标印制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商标印制管理情况和检查结果,作为企业年检是否合格的依据之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三年五月十一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