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的决定(2008)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
- 公布日期:2008.10.13
- 施行日期:2008.10.13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政府规章
-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市长 许宗衡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
关于修改《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的决定
为加快产业用地出让工作,落实产业用地出让计划,保障我市鼓励发展的产业用地需求,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工业及其他产业用地使用权出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现决定对《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拍卖开始日前45天或者挂牌截止日前45天"修改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开始日前20日或者挂牌截止日前20日";第一款增加一项为第八项"(八)用地发展协议书示范文本及中标人、竞得人同意签署用地发展协议书的要求";增加一款为第二款"用地发展协议书由市工业主管部门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带(园区)管理机构、大工业区管理机构等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竞得人签订,对协议双方就用地的产业发展要求、相关经济技术指标、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用地发展协议书的示范文本由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拟定公布";原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邀请招标的,应当至少在招标截止日前20日向被邀请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