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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27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已经2003年11月13日市政府三届一0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李鸿忠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
     《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等7件规章的决定
  
  一、《深圳市兼职监察员工作暂行规定》(1988年7月20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二、《深圳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建筑物通信管线管理规定》(1989年11月30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三、《深圳经济特区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合同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6月7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四、《深圳经济特区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1992年3月12日市政府发布,1993年10月21日市政府令第16号修订发布);
  五、《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1994年1月29日市政府令第20号发布);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1994年5月8日市政府令第23号发布);
  七、《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区管理规定》(1994年5月30日市政府令第28号发布)。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