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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2016)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0号
公布日期:
2016.11.12
施行日期:
2016.11.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位阶:
地方政府规章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9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六届五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许勤
2016年11月12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城市更新政策,高效、有序推进我市城市更新工作,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二、
删除第三十五条中“本办法”字样。
三、
在第四十八条后增加一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的具体规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四、
在第五十条后增加一条:“为了推进强区放权,加快城市更新实施,市政府可以根据工作实际,调整职责分工,创新工作机制,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对条文序号重新编排。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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