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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74号)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市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市长  许宗衡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已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四届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13号发布,市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发布)。
  本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