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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九号)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5年10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0月2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的决定
(2015年10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四条修改为:“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为:
  (一)用人单位以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二的缴费费率按照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人数按月缴纳;
  (二)职工按照不超过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一的缴费费率按月缴纳。
  具体缴费费率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和特区具体情况确定并予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