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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大常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0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
     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28日)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的议案,鉴于《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已予公布并将于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本决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