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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9月26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7年7月15日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自2006年9月26日起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