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2003)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
- 公布日期:2003.10.28
- 施行日期:2003.10.28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经济特区法规
-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6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等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有求助要求的残疾人、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人民警察巡察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