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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11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9年7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生效。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7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2009年8月1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