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决定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公布日期:1997.12.17
- 施行日期:1997.12.17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经济特区法规
-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
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决定
(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