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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的决定(2002)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五十八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8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9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等两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八条第(二)项。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项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