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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7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8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的决定
         (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等两项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作如下修改: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房屋出租人发现利用出租屋进行‘黄、赌、毒’违法活动而不加制止或者不报告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本决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黄、赌、毒”违法行为的决定》进行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