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地方性法规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5) 失效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二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二)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四)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五)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