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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2011)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四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1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二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停放。
  禁止在城市主、次干道两侧的人行道上使用人力运货车和改装机械动力车。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驾驶员不在现场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其接受处罚;损坏人行道、沟盖的,驾驶员或者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予以收缴,并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进行修正,并对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