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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8]541号)


各基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取消涉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161号)规定的备案程序执行。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按规定备案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得在税前加计扣除。
  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该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