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人工费调整补差办法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深府〔1988〕231号
- 公布日期:1988.07.15
- 施行日期:1987.07.0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人工费调整补差办法的通知
(深府[1988]231号 1988年7月15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建委粤建定字[1988]020号《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市政、园林建筑、绿化工程预算定额的工人平均等级和工日人工单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的情况,现将我市调整人工费标准及实行补差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在建筑产品价格改革正在进行的情况下,这次我市人工费调整暂不改变原有人工费的组成和计算办法,而是采用对按我市工资标准与省定额人工费取费标准产生的差额实行补贴的过渡形式,以改变当前人工费标准过低、严重脱离实际的不合理状况,缩小建筑产品价格与价值偏离的幅度。 本次调整是参照深圳市已公布的行政事业单位现行工资方案中工人等级工资标准,扣减应剔除的有关补贴部分,对人工费差额实行补差的办法。 调整的具体办法:
1.继续执行现行的各类工程预算定额,按省建委《通知》规定的各类工程的工日工资单价,计算定额直接费或人工费。
2.根据省建委《通知》的规定和办法,按我市现行的各类工程间接费定额计算间接费。
3.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为基数乘以补差系数(详见附表一),即为人工费补贴额,作独立费处理,但应计取预算编制费和税金。 本调整规定适用于在深圳特区(不含宝安县)范围内施工、并执行现行预算定额的国营施工企业、以及参照国营施工企业进行工资改革的集体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各项工程。 本通知从1987年7月1日起执行。1987年7月1日前投标已中标但未签订合同而未开工的工程,或已签订合同并已开工的工程其中跨入1987年7月1日后未完成的工作量均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已办理结算的工程一律不作调整。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市基建合同预算审计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