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 发文字号:深国资办〔2002〕92号
- 公布日期:2002.10.15
- 施行日期:2002.10.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
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 深国资办[2002]9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深国资办[1998]91号)
2.关于深圳市资产评估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资办[1998]185号)
3.关于修订《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国资办[1999]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