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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
        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10月15日 深国资办[2002]92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办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的清理。现决定废止《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等3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深圳市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深国资办[1998]91号)
  2.关于深圳市资产评估立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资办[1998]185号)
  3.关于修订《关于资产评估机构改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国资办[1999]52号)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