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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各银行: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外汇管理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进一步优化外汇管理措施,我分局制定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你们。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深外管〔2019〕5号印发)同时废止。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反馈,联系电话:(0755)25590240转854、853。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开展高端人才个人外汇项下便利化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和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工作部署,支持深圳实行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内外人才管理制度,进一步提升个人外汇便利化水平,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境内银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局)备案后,作为高端人才个人外汇项下便利化试点银行(以下简称试点银行),可对符合试点条件的外籍高端人才个人开展个人赡家款项下购汇汇出与外籍高端人才为境内随行子女额度外代办学费结汇两项便利化试点(以下简称试点业务)。
  试点银行应审慎展业,落实“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审查个人赡家款项下跨境汇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审查境外个人为在境内的随行子女代缴学费结汇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
  试点范围内的海外高层次人才与外国高端人才(以下简称高端人才)应确保赡家款项下购汇汇出业务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不得有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不得有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不得虚假申报购汇信息等。
  第三条 深圳市分局对试点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政策变化和业务发展需要等对本指导意见进行调整。

  第四条 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深圳市注册经营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或地方性商业银行总行。
  (二)具备真实的试点业务需求。
  (三)合规经营、审慎展业,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外汇账户管理、个人结售汇内控管理、个人跨境汇款内控管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办理操作规程、外汇违规个人与异常交易主体监测与分类管理、个人外汇业务数据申报、风险预警、职责分工、应急管理、内部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申请银行及下属经办行应配备熟悉外汇业务政策的从业人员。
  (四)针对试点业务制定专项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对高端人才身份认证与真实性管理,对高端人才个人身份与认证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对高端人才个人境内取得的经常项下合法收入进行尽职调查,对高端人才赡家款项下的境外汇款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对外籍高端人才为境内就读国际学校随行子女代缴学费结汇需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持续跟踪、定期评估,对试点业务建立专门监测和预警手段、完备的事中事后管理业务制度,建立发现异常及应急处置措施。
  (五)银行个人结售汇业务结构合理。
  (六)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原则上均在B+(含)以上或至少一年为A。
  (七)具有核验高端人才认证真实性的完备手段。
  (八)银行个人外汇业务合规记录良好,近三年未有个人外汇与反洗钱领域的监管处罚或不良记录。
  (九)承诺自愿遵守《银行承诺函》(见附件)。
  第五条 高端人才个人通过试点银行申请办理个人赡家款项下跨境汇款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业务的高端人才范围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持证人、海外高层次人才(A类)、以外籍院士条件认定的深圳市杰出人才,根据试点业务开展情况扩充的其他人才项目。
  (二)具备真实、合理、合规的个人赡家款项下跨境汇款业务需求,购汇资金来源必须为个人在境内取得的经常项下合法收入。
  (三)个人守法合规情况好,无违法违规或犯罪等异常历史记录,近三年未被外汇局处罚或纳入关注名单管理。
  (四)与试点银行签订承诺函,承诺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反洗钱、反逃税、反虚假购付汇等法律法规的义务,对于违反承诺的行为将接受外汇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与配合试点银行或外汇局的业务抽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能自证个人购汇与跨境汇款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
  (五)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外籍高端人才个人通过试点银行申请办理个人为境内随行子女额度外代办学费结汇试点业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试点业务的高端人才范围包括: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广东省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工作许可证》A类持证人,海外高层次人才(A类)、以外籍院士条件认定的深圳市杰出人才,根据试点业务开展情况扩充的其他人才项目。
  (二)具备真实、合理、合规的代办随行子女境内就读国际学校学费结汇的业务需求,结汇资金用途仅用于代缴子女境内就读学校学费。
  (三)个人守法合规情况好,无违法违规或犯罪等异常历史记录,近三年未被外汇局处罚或纳入关注名单管理。
  (四)与试点银行签订承诺函,承诺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反洗钱、反逃税、反虚假结售汇等法律法规的义务,对于违反承诺的行为将接受外汇局依法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与配合试点银行或外汇局的业务抽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资料,能自证个人购汇与跨境汇款交易的真实性、逻辑性和合理性。
  (五)出于风险防范目的,试点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银行可向深圳市分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试点业务备案报告,包括银行自评情况(业务需求、近三年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个人外汇业务展业情况以及被核查、约谈、风险提示、处罚、考核、个人外汇内控管理与人员配备等情况)、首批拟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符合试点条件的个人客户情况等。
  (二)试点业务专项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操作流程、内部风控管理方式与手段、高端人才个人身份与交易信息安全性与保密管理规定、开展试点业务的银行网点和高端人才个人的准入及退出条件、银行与高端人才签订承诺函范本、根据高端人才业务需求、业务特点和银行管理水平制定的便利化措施等。
  (三)《银行承诺函》。
  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银行,以深圳市分局名义出具书面备案文件,银行方可开展试点业务。
  第八条 深圳市政府人才管理部门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与外国高端人才的认证、协助向高端人才传达便利化政策,并协助完成试点业务备案的试点银行查询验证高端人才认证身份真实性。
  第九条 试点银行在完成试点业务备案后,应按照本指导意见,通过系统直联方式向深圳市政府人才管理部门核验高端人才身份认证真实性。试点银行申请验证查询的系统应符合深圳市政府人才管理部门的信息安全与保密相关要求。试点业务可安排过渡期,由深圳市政府人才管理部门向试点银行提供高端人才认证凭证的样本,由试点银行柜面通过人工核验方式来核验高端人才认证真实性。过渡期后,试点银行应全部实现电子化方式核验高端人才认证真实性。
  第十条 试点银行对于首次来申请办理试点业务的高端人才个人应按照现行法规要求对赡家款汇款业务/代办随行子女境内就读国际学校学费结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对高端人才身份真实性进行验证,并签订承诺函。试点业务档案应留存5年备查。
  第十一条 试点银行应对试点业务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运行良好的试点银行可适时新增试点网点,同时将新增试点银行网点于10个工作日内向深圳市分局事后备案。
  第十二条 深圳市分局对试点银行按年度开展定期评估,评估合格的银行可继续开展试点业务。经评估不合格的银行,深圳市分局应及时告知相关银行评估不合格的原因,银行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增试点银行网点、不得新开办高端人才试点业务(根据本指导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取消试点资格的情况除外)。整改到期后仍不符合本指导意见准入标准的,深圳市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三条 深圳市分局对试点业务日常监测中,发现试点银行未按本指导意见进行尽职审查、合规经营、审慎展业,或内控管理执行不到位的,银行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内试点银行不可新办高端人才试点业务。到期后未完全整改的,深圳市分局应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被取消试点资质的银行应及时告知高端人才个人重新签约其他试点银行。
  试点银行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深圳市分局自发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试点银行取消其试点资格:
  (一)银行未尽职审核,存在主动开展或协助客户以违规方式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虚假申报购汇信息等,或为个人开展上述异常交易转移资金或骗购外汇提供便利。
  (二)银行的经营行为对深圳地区跨境资金流动、金融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三)银行外汇业务合规与审慎经营评估情况为B-及以下。
  (四)银行不配合外管局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高端人才实施个人赡家款项下跨境汇款以下便利化措施:
  (一)优化单证审核。试点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原则为高端人才办理个人赡家款项下购汇汇出业务,购汇资金来源须为个人经常项下合法收入。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业务,试点银行应要求个人提供相关证明。为高端人才首次办理个人赡家款项下跨境汇款业务时,应按照正常业务办理流程审核全部业务单证。后续在业务背景真实性的条件下,试点银行原则上可简化审核交易单证要求。
  (二)线上办理。试点银行可通过创新方式开发试点业务系统,在把关业务背景真实性、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条件下,实现试点业务线上化办理,免去高端人才办理赡家款项下跨境汇款业务提交证明资料较为繁杂、业务办理时间较长、重复来银行网点办理等不便。
  (三)经深圳市分局备案的其他个人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
  第十五条 试点银行在确保交易真实、合法,符合合理性和逻辑性的基础上,可为外籍高端人才实施个人额度外代办随行子女境内就读国际学校学费结汇以下便利化措施:
  提高外籍高端人才合法境外资金汇入结汇为境内就读子女缴纳人民币学费的便利。在个人提供子女学费证明、子女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真实性材料审核无误的条件下,可通过外籍高端人才本人的账户进行不占用额度的结汇,将结汇后资金汇入境内学校账户。免去学费代办必须用子女本人账户结汇并申报的不便。
  第十六条 试点银行可在备案方案范围内对本行的高端人才试点业务实施便利化措施,也可按现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试点银行仅能对本行已签约的高端人才个人开展试点业务。高端人才在非试点银行且未签约办理的个人赡家款跨境汇款业务不适用本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便利化措施。
  第十八条 高端人才不得在已签约试点银行以外的其他试点银行重复签约办理试点业务。高端人才如需更换试点业务经办行,须与已签约试点银行解除合约后,按照首次办理试点业务的流程,与更换后的试点银行签订承诺函,再次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

  第十九条 试点银行开展试点业务应履行尽职审查义务,具体包括:
  (一)试点银行应对参与试点业务个人的业务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持续跟踪监测,每年至少对本行高端人才试点业务的整体情况开展一次业务自查自评,包括但不限于试点业务开展情况、试点业务预警监测效果、本行业务开展合规性及审慎展业能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试点银行业务自查自评报告应及时报送深圳市分局,并留存相关材料备查。
  (二)试点银行应对高端人才个人赡家款项下购汇汇出业务进行事后随机或定向抽查,核实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试点银行应对外籍高端人才额度外为子女境内就读国际学校代办学费结汇业务核实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外籍人士办理结汇后,结汇资金“即结即付”,付给境内国际学校。
  (四)试点银行试点业务办理中,应提示个人有遵守个人外汇管理、反洗钱、反逃税、反虚假购付汇等法律法规的义务。如发现试点业务存在异常情况,应立即中止实施便利化措施,待确认相关业务真实合规后,方可恢复各项便利化措施。
  第二十条 试点银行为试点范围内的境外个人办理试点业务后,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进行购汇申报,备注栏应注明“在华外籍人才薪酬购汇”字样。试点银行为试点范围内的境外个人办理随行子女境内就读国际学校代办学费结汇试点业务后,应通过个人外汇业务系统进行结汇申报,备注栏应注明“在华外籍人才随行子女学费结汇”字样。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分局对试点银行和个人进行业务指导或风险提示,试点银行及个人应配合深圳市分局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核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高端人才个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试点银行自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中止个人便利化试点业务:
  (一)试点银行对高端人才便利化试点业务定期评估不合格的。
  (二)个人被外汇局列入关注名单管理或行政处罚、个人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发现个人存在洗钱、逃税、虚假购付汇等异常风险事项,或发现个人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嫌疑的。
  (四)业务抽查中发现个人拒绝配合提供业务证明资料或提供虚假单证的。
  (五)个人不配合外汇局、银行监督管理的。
  第二十三条 银行试点资格被取消,所有其签约的高端人才个人在该行试点资格自动取消,但不影响高端人才个人在其他试点银行办理试点业务签约的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高端人才个人,由深圳市分局通知试点业务经办行以及辖内其他试点业务银行,取消个人便利化试点资格。
  因异常或违规行为被取消试点资格的银行和个人,原则上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本指导意见的试点业务。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分局取消银行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银行。试点银行取消高端人才试点资格的,应及时通知个人,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名单及取消原因报深圳市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试点银行发生试点业务变更,需向深圳市分局重新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个人赡家款项下购汇汇出”,仅指境外个人将境内取得的经常项目合法收入进行购汇汇出。
  第二十七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附件:《银行承诺函》
  附件
银行承诺函

  本行(包含下辖开展试点业务的网点)(以下简称银行)已知晓高端人才个人外汇两项便利化政策措施相关要求,仔细阅读本承诺函告知和提示的外汇局监管要求以及银行义务。银行承诺将:
  一、为《指导意见》要求的高端人才签约办理试点业务。依法合规为已签约的高端人才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两项便利化试点业务,认真履行展业三原则,做好对客户的尽职审查,承担自证相关试点业务真实合规的主体责任,自身不主动开展也不协助个人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虚假申报结售汇信息等。
  二、对试点业务开展持续跟踪监测,评估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每年至少对本行高端人才试点业务的整体情况开展一次业务自查自评,包括但不限于试点业务开展情况、试点业务预警监测效果、本行业务开展合规性及审慎展业能力、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对试点业务定期回访和抽检,确保各项风险监控及防范措施有效落实,对发现的风险点及时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应及时终止实施便利化试点并启动退出机制。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外汇局报告。
  三、接受并配合外汇局对本银行的监督管理,及时、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相关交易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的相关单证资料,提交的各类资料真实、准确、有效,涉嫌弄虚作假、伪造数据资料的,由外汇局依照外汇管理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四、对高端人才个人身份与认证信息应严格保密。除高端人才本人亲自查询用于身份验证外,不得私自查询、泄露高端人才身份信息与个人隐私数据。
  五、本承诺函适用于银行为高端人才办理赡家款项下购汇汇出业务;本承诺函未尽事项,按照有关外汇管理法规规定执行。
  六、本承诺函适用于银行,自签署时生效。银行将认真学习并遵守相关政策及要求,积极支持配合外汇局做好对试点业务的管理。
  七、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之义务,自愿接受外汇局实施的取消试点资格等处理措施。
  银行(公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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