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2020修订) 失效
-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公布日期:2020
- 施行日期:202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21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的通知
(2020年)
各执法机关及市场参与主体:
为更好的服务市场,提高协助执法效率,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说明如下:
增加“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一节。 对办理部分业务所需提交的材料做出如下调整:1、查询:查询证券持有及冻结历史变更情况时,需在查询法律文书中明确起止时间(具体到年、月、日);2、司法扣划:(1)取消提交判决书或调解书、公证文书、仲裁裁决书等实体法律文书的要求;(2)协助执法业务中涉及信息披露的,取消提交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 由于实物股票为偶发业务,关于实物股票相关业务将不再作为特殊条款列明在指南里。 因协助执法业务系统优化,业务操作做出如下调整:1、冻结期限将按照日期计算,不再按照月份计算;2、为保持柜台与券商受理范围一致,质押证券及资金的司法再冻结将下放给托管券商办理,证券公司可受理在该公司托管的质押证券及资金上的司法再冻结。质押证券包括通过以下方式办理质押登记的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柜台质押、远程质押等。 调整部分表述:将“执法机关”名称调整为“有权机关”、“司法过户”名称调整为“司法扣划”、将“证券名称”调整为“证券简称”、“证券代号”调整为“证券代码”等。 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证券司法过户业务指南》相关内容合并至本指南,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投资人登记业务电子平台证券司法过户业务指南》废止。 优化相关业务模板。 删除附则内容。附则相关内容已在上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法律中有规定,无须再另行赘述。
附件:协助执法业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