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关: 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6号
- 公布日期:2020.12.15
- 施行日期:2020.12.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二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2020年12月1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