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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二六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等3项法规的议案》,决定废止《深圳市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条例》(2007年5月30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