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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失效


深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体育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体〔2007〕79号 2007年9月19日)


  《深圳市体育局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和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05号 许可事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前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第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政策、法规规定,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与开展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场地、器材或设备;
  (三)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达到一定体育专业技术等级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积累不得用于分配;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并配有专职会计人员。
  法律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设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原件1份);
  2.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原件1份);
  3.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从业人员中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体育专业学历证明、体育运动中获得的成绩证明、能够体现体育运动技术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体育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从事业务活动所必须的设备、器材质量检验证明(原件1份)。(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且租赁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法律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需提交材料:
  1.变更的申请书(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原件1份);
  2.修改章程的,应提交原章程、修改说明以及修改后的新章程(原件各1份);
  3.变更住所的,应出具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场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场所所有权证明;如场所为举办者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且租赁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
  4.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相关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的,应提交变更业务主管单位申请书(原件1份)。
  法律依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六、申请表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体育信息网(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二)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受理审查,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
  (三)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四)深圳市体育局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设立、变更的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发给准予设立、变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深圳市体育局准予设立、变更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批复后,须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市民政部门核发设立、变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体育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深圳市体育局自收到该工作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意见。截止到3月31日成立时间未超过6个月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参加当年的年检工作,一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年检工作。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06号 许可事项:体育社会团体登记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体育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前登记审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体育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材料:
  1.《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原件1份);
  2.体育社会团体发起人及拟任负责人名单、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章程草案(复印件1份);
  4.资金筹集情况(资金证明或筹资说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场所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体育社会团体成立申请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原件1份);
  2.筹备期间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正式选举产生的社会团体领导机构名单(1份);
  4.社会团体登记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协会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原件1份)。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三)体育社会团体变更申请材料:
  1.变更申请书及《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原件各1份);
  2.理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3.变更前的有关资料和要求变更的事项资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体育社会团体注销申请材料:
  1.理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注销申请书(原件1份);
  3.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注销体育社会团体的资产及债务清理、处理情况的说明(在深圳市体育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工作并出具清算结果的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在深圳体育信息网(http://www.szsport.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体育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市级体育单项运动协会:
  1.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群体处提交申请材料;
  2.深圳市体育局群体处受理审查,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
  3.深圳市体育局群体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4.深圳市体育局群体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筹备、设立、变更、注销的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二)其他体育社会团体:
  1.申请人向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提交申请材料;
  2.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受理审查,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出具《深圳市体育局行政许可补充材料通知书》;
  3.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4.深圳市体育局产业与场馆处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予筹备、设立、变更、注销的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出书面说明。
  十、行政许可时限
  体育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变更、注销审查及年度检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发给准予筹备、成立、变更、注销体育社会团体的批复,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深圳市体育局准予筹备、成立、变更、注销体育社会团体的批复后,须到市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由市民政部门核发成立、变更、注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后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体育社会团体应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深圳市体育局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各一式3份。经深圳市体育局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