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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7〕606号)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强调如下:
  一、新版发票的特征
  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票样附后)增加了“代收车船税”、“滞纳金”两栏,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财产保险公司在代收车船税、滞纳金时,应填写这两项。新版发票的其他项目以及所采用的纸张、颜色不变。新版发票必须采用电脑打印,手写无效。
  二、新版发票与旧版发票的衔接
  市局库存现行版本《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完后,即时启用新版发票。新版发票启用之前,各财产保险公司可将“代收车船税”、“滞纳金”两项内容填写在现行版本发票的“附注”栏里。
  附(略)。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