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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市各银行:
  为进一步提升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水平,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制定了《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2020年4月21日

  附件
  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深圳先行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的批复》(汇复〔2020〕20号)要求,便利深圳市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深圳市分局)制定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 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是指对注册地在深圳市,部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和工艺先进、市场前景良好、净资产规模较小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在深圳市分局核定规模内借入外债。
  深圳市分局按照实需原则核定试点企业外债便利化额度,核定额度最高不超过等值500万美元。
  第三条 按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借用外债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在深圳市的非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政府融资平台除外),成立时间满一年(含)以上且有实际经营业务活动。
  (二)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属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名录内的企业。试点企业如为贸易外汇收支名录内企业,货物贸易分类结果应为A类。
  (三)近两年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成立不满两年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
  第四条 已获批外债便利化额度的试点企业,不得再通过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模式或“投注差”管理模式借用外债。已借用尚未偿还的外债余额占用深圳市分局核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
  第五条 试点企业按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应向深圳市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主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自身资产负债情况、拟申请的外债便利化额度、外债资金使用计划、近两年(成立不满两年的自成立之日起)无外汇违规行政处罚记录的承诺、风险防控措施等。
  (二)国家高新技术证书或深圳市高新技术证书;属于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的企业,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高新技术证书处于换领期的试点企业可凭相关证书延期证明材料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证书延期手续办理完成后,试点企业应及时补交换领后的高新技术证书。
  (三)借款意向书或借款合同正本和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四)营业执照。如为2020年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备案回执》。
  (五)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六)深圳市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外债签约登记业务时,试点企业应提供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除申请书、合同中文译本外,其余材料原件验后返还,深圳市分局留存复印件。
  试点企业可根据实际融资需求,同时参与深圳市外债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在核定额度内办理一次性外债登记。
  第六条 试点企业获批外债便利化额度后,一年内未实际发生外债提款的,深圳市分局可将其外债便利化额度调减为零。
  第七条 试点企业外债资金使用原则上应在经营范围内真实、自用。若超出经营范围用于境内股权投资,需到深圳市分局办理逐笔外债签约登记后,方可结汇用于符合规定的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除外),且应在外债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深圳市分局负责对深圳市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监测。对银行和试点企业的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业务进行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检查。
  深圳市分局可根据地区国际收支形势及试点企业业务开展情况,对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实施宏观审慎调控。
  第九条 银行、试点企业未按本指引及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试点业务的,深圳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深圳市分局可约谈相关主体、向其出具风险提示函。试点企业存在违规行为的,深圳市分局可取消其试点资格。
  第十条 其他未明确事项,适用现行外债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深圳市分局负责解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