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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印发
      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3年12月23日 深府办[2003]135号)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75号)予以转发。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于2003年12月31日前,建立街道(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公益性职业介绍工作机构。其他工作按照省要求执行。
  二、2004年1月10日前,各区政府对本辖区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自评,填写《评分表》,连同2003年再就业工作总结和自评情况,书面报告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区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抽查和评定。
  三、奖惩办法按照省考评办法执行,奖金标准另行制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2003年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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