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20〕7号
- 公布日期:2020.04.30
- 施行日期:2020.04.30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工具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21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业字〔2020〕7号)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进一步明确深市信用保护合约相关结算业务事项,本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用保护工具业务管理试点办法》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实施。
其中,第三章“保护费支付”,系统上线时间另行通知;第六章“收费”,试点期间暂免收取相关费用。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用保护合约结算业务指南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