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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处理干部、职工继续违章建造私房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处理干部、职工继续违章建造私房的通知


各委、办、局,公司,宝宝县、各管理区、驻深处以上单位:
  我市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2)83号《关于深圳特区私人建房问题的批复》和中纪委《公开信》的精神以来,在全特区范围内,已对一千一百多户干部、职工的私人建房进行清查,并按照深委、深府(1983)22号、100号文件规定,分别作了免予罚款、罚款、折价收购、没收归公等处理,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最近又发现个别国家干部和职工,无视国家法令和规定,有禁不止,继续私占特区土地建造私房或在已经清查处理后的私房上加建、扩建;也有个别建了私房的干部、职工、在清查私人建房时漏报或隐瞒了他们所建的私房,企图逃避清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83号文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占地建设住房和其他各种建筑物”“今后私人擅自占地建造私房的,以违法论处”的决定和中纪委、省委、市委、市政府关于清查处理私人建房的指示精神,对有禁不止,继续违章建造私房等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属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即第一号布告)发布之后,继续违章建造的私房或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在公房、私房上(含四周)加建、扩建的房屋,一律无偿没收归公,由建房人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报市城市建设住宅开发公司,由该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对拒绝没收或以各种手段违反上述规定的,则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二、按照100号文件规定,属于清查范围但至今仍漏报或隐瞒未报的私人建房(包括在公房上加建、扩建的),必须在今年五月一日前填写《私人建房呈批表》,按规定上报,接受清查处理。如逾期不报,一经查出,则无偿没收归公,由建房公司办理有关手续。属于自费在公房上加建、扩建的,除房屋无偿没收归公外,自费所建部分也要全部按规定缴纳房租。
  三、凡经过清查,属于折价收购或没收归公的私人建房,如建房人不按清查时发《通知书》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房产主管部门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裁决执行。
  上述通知,务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1985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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