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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告 失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24号 2004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将税务机关为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5年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停止使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计算机开具不带密码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05年1月1日后开具的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04年12月31日前税务机关用非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在2005年3月份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需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代开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以抵扣进项税额。申报抵扣时不再填报《代开发票抵扣清单》。
  三、增值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填写《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该申报单可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或自行在深圳国税网站(http://www.szgs.gov.cn)上下载。
  四、增值税纳税人在2004年12月31日前已预缴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尚未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有关规定申请退还已缴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特此通告。
  附件: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编号:

  代开税务机关名称:
  我单位提供的开票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我单位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申请代开发标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财务负责人(签字):
  填开日期:  年  月  日
购 货 单 位 名 称               税务登记号               第 一 联 : 申 请 代 开 发 票 单 位 留 存 第 二 联 : 税 务 机 关 开 发 票 岗 位 留 存
地址、电   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   务名称 规格型  号 计量单  位 数量  单价 (不含  税)       金额      (不含税)       征收  率  税额  
                                    
                                    
                                    
                                    
                                    
                                    
 小  计                  
价税合计(大   写)                (小写)¥                 
 备  注                                     
销 货 单 位 名 称               税务登记号               
地址、电   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税务机关税款征收岗位 税收完税凭证号:    (签字):      年 月 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岗位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签字):           年 月 日经核对,所开发票与《申报单》内容 一致。 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联。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