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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的决定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加强房屋
        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02年9月29日 深规土[2002]336号)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费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多功能
           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复函
       (1996年10月30日 深规土[1995]629号)
福田分局:
  你分局关于多功能用地使用年限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有关方针政策,经研究认为,对于同宗土地具有多种使用功能且最高使用年限不一的用地,原则上以主体建筑物的性质和主要规划功能来确定使用年限。具体原则如下:
  一、同宗土地只能有一种土地使用年限。
  二、规划功能为综合性的用地,以大比例的用地来确定使用年限。
  三、规划功能为某主体及其配套,无论配套建筑比例大小,均以主体建筑的性质来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