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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旅业、饮食业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我市旅业、饮食业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深价[1999]196号 1999年12月14日)


各有关经营单位:
  为规范我市旅业、饮食业价格行为,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旅业、饮食业价格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政府对旅业、饮食业价对外服务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对饮食业实行综合毛利率控制。凡旅业、饮食业经营者如需收取价外服务费的,都必须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未经核准和申领《收费许可证》的经营者一律不得收取价外服务费,旅业代办电信服务费及饮食业综合毛利率只能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档次的标准执行。
  (一)、价外服务费收费标准
  1、宾馆(酒店)价外服务费,只限于对来店宾客的住宿、餐饮、洗衣、电话四个服务项目。住宿、洗衣、餐饮服务费标准为:四、五星级宾馆(酒店)不超过15%,三星级宾馆(酒店)不超过13%,一、二星级宾馆(酒店)不超过10%。代办电信服务费执行我局深物价[1997]51号文规定的标准。
  2、非宾馆(酒店)附属饮食店价外服务费,市特级店可收取不超过13%的服务费,市甲级店可收取不超过10%的服务费。
  (二)、饮食店综合毛利率
  综合毛利率根据饮食店等级实行不同的标准。各等级饮食店每季度最高综合毛利率为:市特级一等店65%,市特级二等店60%,市甲级一等店55%,市甲级二等店50%。综合毛利率计算公式为:
  综合毛利率=(销售额-原材料成本)/销售额×100 其中:原材料成本包括制作食品的材料、配料、调料和燃料费。
  (三)各经营者必须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1、饮食业价格以人民币标价,标价簿(牌、签)必须列有品名、计价单位、单价、份量(规格)等内容,并明确告知例盘、中盘、大盘之间的数量和价格关系;
  2、顾客点菜时,点菜单上必须标明每款菜的名称、单价、份量(规格)和消费总金额;
  3、鲜活类商品必须标明当日的价格(须注明是否包括加工费),不得标“时价”等含糊字样;饮食店的贵宾房如设有最低消费或价格与大堂不同的,必须明确告示顾客;
  4、标价簿(牌、签)、点菜价单必须报市物价检查所监制。
  二、未评定星级的宾馆(酒店)的住宿、洗衣和代办电信服务费,必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才能按类似档次宾馆(酒店)的标准收费。
  未评定星级的宾馆(酒店),如要求按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宾馆(酒店)服务费标准执行,申请单位必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宾馆相当星级意见,经市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加具意见后,由辖区物价分局按相应标准向申请单位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如要求按三星级以下宾馆(酒店)服务费标准执行的,申请单位必须向区旅游主管部门申请,由区旅游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提出宾馆相当星级意见后,由区物价分局按相应标准向申请单位核发《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三、未评定星级宾馆(酒店)附属的饮食店以及非宾馆(酒店)附属的饮食店实行收费等级评定制度,等级评定分工及评定程序仍按我局深物价(1998)118号文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1999年12月20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