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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失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9]633号 1999年12月21日)


海洋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2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商业银行关于第五条第(三)款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仍按《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所得税计税标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五)款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