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文体旅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原市体育局、原市旅游局、原市文产办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等2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市文化局(市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文物局)、原市体育局、原市旅游局、原市文产办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按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深新出〔2005〕13号)2.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通知(深文〔2006〕168号)
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关于重申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5年4月5日 深新出〔2005〕13号)
(2005年4月5日 深新出〔2005〕13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管理工作,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内部资料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内部资料只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赠阅或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刊登广告,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活动,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的形式进行印刷发行。 内部资料应当按《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所登记的项目编辑出版,涉及《登记证》上的变更事项,应当直接向省新闻出版局申请。如有变更刊期、开版(本)、页码、版数及合刊、休刊,或者编辑部地址、人员、电话发生变动,应及时抄送我局备存。 内部资料应当按规定的内容范围出版,要严格遵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和新闻宣传纪律。 内部资料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字样,但可用“××编辑部”的称谓。 内部资料出版时应当在每期固定位置注明以下事项:
(一)广东省资料性出版物登记证号的全称;
(二)主办单位、编辑单位、印刷单位、期号、出版日期、主编姓名、编辑部地址、电话和邮政编码;
(三)“内部资料,免费交流”。 编印单位应当在内部资料出版后一周内,及时寄、送样本6本,其中4本邮寄或直接送达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地址:福田区福中三路市民中心C座2楼C2032室,深圳市新闻出版局审读办公室(邮编:518035),联系人:朱风灵,电话:82002876;2本缴送至深圳市本地出版物资料库,地址:深圳市红荔路1011号深圳图书馆3楼,深圳市本地出版物资料库(邮编:518027),联系人:戴晓颖,电话:82095337-278。 内部资料编印的内容或其他方面违反了有关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市新闻出版局可以约请内部资料负责人及主管主办单位分管内部资料的负责人通报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或下发违规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市新闻出版局将依法查处,直至上报省新闻出版局吊销其《登记证》,并追究主管主办单位的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