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2003〕327号
- 公布日期:2003.12.22
- 施行日期:2003.12.22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四条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3]327号 2003年12月22日)
各业务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经市局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一、二条涉及的视同内销征税问题,待市局确定具体操作措施后再行明确。 《通知》第四条涉及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其出口货物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通知》第九条涉及的小型出口企业标准问题,待市局研究后再行明确。 《通知》第十一条涉及的小规模纳税人在申请开具《来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时,可不提供《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