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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2020)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二七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7日批准,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的决定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等两项法规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专户”。
  二、增加一款,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水务主管部门,执收部门是税务部门,资金管理和监督部门是财政部门。市水务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市税务部门、市财政部门依据本条例制定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加价收费征收管理细则。”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节约用水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