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 发文字号:深国税发〔2006〕214号
- 公布日期:2006.12.31
- 施行日期:2006.12.31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214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各单位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实地核查的有关规定。 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并初始发行后,开票限额发生变化的,应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在执行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问题,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以便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