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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失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6〕214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单位办理防伪税控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时,必须严格执行实地核查的有关规定。
  二、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并初始发行后,开票限额发生变化的,应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见附件1),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
  三、在执行新《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过程中,要注意收集问题,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以便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