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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584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文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以房地产权登记部门受理产权过户申请之日为准界定。
  二、我市普通住房标准仍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营业税 契税 个人所得税“普通住房”执行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6〕602号)执行。
  三、营业税免税手续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深地税发〔2005〕330号)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区局应及时将相关营业税政策及征管要求通知辖区房地产税收代征单位贯彻执行及告知广大纳税人。
  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9〕1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